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(委、局):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的决策 部署,持续开展“减证便民”行动,按照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》 (国办发〔2020〕42号)精神,决定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 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适用证明事项
1.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;
2.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。
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,对上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 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。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 诺制办理。
二、告知承诺方式
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(以下简称认定管理机 构)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》(格式 见附件1),书面(含电子文本)将证明事项、证明内容、承诺效 力、不实承诺责任、核查权力等告知申请企业。
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,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认定管 理机构告知全部内容,并书面(含电子扫描件)提交《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书》后,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,认定管理机 构按申请企业书面承诺进行认定工作。
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,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 项需要的证明材料。
三、工作要求
1.各地方认定管理机构要通过服务场所、官方网站等渠道公 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(附件2)、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,方便申请企业查阅、索取或下载。
2.各地方认定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用 管理机制,对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,并按《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处理。
3.各地方认定管理机构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 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宣传、解读,做好相关信息咨询、承诺受理、
投诉处理等管理服务,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。